摘要:主持人的话前些天,南昌又有两名幼童被小区住户喂养的犬咬伤。犬伤人事件的频频发生,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担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昌市中心城区的犬只数量已经超过3万只。无可讳言,犬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其中很大原因就是越来越普遍的养犬行为与滞后的管理...
主持人的话
前些天,南昌又有两名幼童被小区住户喂养的犬咬伤。犬伤人事件的频频发生,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担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昌市中心城区的犬只数量已经超过3万只。无可讳言,犬伤人事件屡见报端,其中很大原因就是越来越普遍的养犬行为与滞后的管理办法存在极大矛盾。破解这一困局,除了呼吁养犬者的责任自觉,最根本的恐怕还在于让规则的刚性得到彰显。
恶犬在公众场所撒野,谁该担责?如何遏制犬伤人事件?今年4月3日,备受关注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向市民征求意见、修改等程序,目前已经进入市人大审核阶段。《条例》一旦获准实施,其中的约束效力和影响力,或将远远超过11年前出台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嘉宾】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处长 周虹
养犬办法“废旧立新”势在必行
2004年,南昌市政府出台了《办法》,对于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城市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的规范需要了。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污染环境等情况仍然存在,原有的《办法》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确实有很多不合时宜的条款需要修订,亟须上升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相信这一次的管理办法修订会进一步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为养犬人提供更多的服务。
《条例》拟定时,我们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约束性法规对部分不合法、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起到有效制止和惩罚作用;二是将城市犬只纳入科学、规范化管理;三是针对犬只豢养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作较为具体的规范。其中的关键条款,则是养犬者对犬的控制,包括所养犬须接种狂犬病防疫针、犬粪处理、牵犬绳长短、大犬的嘴罩配备、某些公共空间的避犬禁犬规定等。立法者相当细致、认真,条条推敲斟酌,有的则有提议博弈,法规审议也到社区召开听证会。
养犬管理实际上是对“养犬人”行为的管理。犬的行为体现的是养犬人的文化品位、社会修养和道德水准,所以,在对待养犬的问题上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条例》从拟订到出台,其制订整个过程不但要经历较长时间的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而且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也将成为重要参考。
文明养犬离不开合理的规则。饲养者按规则行事,能避免养犬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监管者严格按照规则进行管理,种种养犬乱象就会受到极大遏制,公众则能免于恶犬伤人的恐惧。如今,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个利益群体,存在很多针锋相对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双方也都对《条例》抱有较高期待。
《条例》一旦获准实施,就意味着这座城市的养犬管理步入了更高的阶段。我们现在所做的所有工作,则是结合现实让这一法规更加趋于合理和完善。毕竟,文明养犬,科学立法才是关键。
【嘉宾】江西省宠物行业协会理事 冷传露
社会需要对人宽容,也需要对动物宽容
南昌的养犬管理法规,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其实在这之前,南昌养犬户就越来越多了。说起要施行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其实我们大部分养犬人都不反对,也都希望能够兼顾养犬人与不养犬人双方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地顾及双方的诉求。
我认为,不管是之前的管理办法,还是尚在征求意见的《条例》,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收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后的处理,还有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没收、收容的犬只管理等问题。特别是收300元登记费和每年200元注册费的根据、犬只被没收后将如何处理,我们养犬人都非常关注。
制订一个动物管理的法规,不是纯粹从法律上讲,我觉得还得有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具备关于动物的专业知识和懂得动物福利。要懂具体操作的空间。
原来的《办法》规定的54类禁养犬种,实际上在具体执行中并不十分规范和科学。还有成年狗超过45厘米就不准养,这显然是不够了解动物常规知识的人决定的。因为狗有没有进攻性,不在于大小。
很多“大块头”,比如金毛、拉布拉多等,都是非常适合家庭饲养,甚至可以用来“照看”孩子的犬种。而体型小的狗,因为自身可以意识到自己个头小,反而会对看起来比它大不少的人类存在警惕。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无可厚非,可如果像以前一样按犬只身高划分,就像是主观地认为大个子身体壮的人都是匪徒一样。我们希望这次法规修改,一定要更新理念。
另外,根据《条例》规定,犬只每年都要缴纳一定费用。但也有养狗人向我们发“牢骚”,质疑养犬费用的用途。因为,此前南昌办养犬证的费用除了用于疫苗接种的费用和狗证本身的制作成本以外,其他用途大家都不知道,更遑论养犬人期待的其他服务和管理。许多养犬人都希望收取了养狗的管理费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在社区比较集中的地方修建公共的狗厕所,或者通过张贴海报等形式宣传健康正确养狗的观念等。
矛盾是双方的。我们的社会需要对人宽容,也需要对动物宽容。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和故意纵狗咬人外,动物一般都不会主动进攻人。我们的社会缺乏和动物相处的善意和常识。
【嘉宾】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久保
落实关键在于能否管住“养狗的人”
仔细研究现行的《办法》和正在审核的《条例》,发现两者之间有较大变化,较《办法》相比,后者可操作性无疑更强,更便于管理。《条例》一旦实施,就意味着“废旧立新”,从此南昌养犬有了立法层面的更高规范。
《条例》能否落实,我认为关键在于规定能否管住“养狗的人”。事实上,其他地方出台的有关养犬的行政法规,普遍都遭遇有法难行。因为,面对众多不自觉的养狗人,执法人员普遍缺乏强制执法权,加上人员、编制和经费有限,常常力有不逮,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同样的,“一户一狗”只能限制住给狗上牌的程序,很难杜绝有恃无恐、任意而为的养狗行为。
其实,《条例》对于养犬人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包括了强化养犬人士责任意识、保障非养犬人士的公民权利、倡导科学文明养犬等多方面内容,并非简单的“没收”与“罚款”。不过,以上两项惩罚性规定,既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一点,也是最有可能引发市民与执法机关之间矛盾冲突的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有关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中,首次提出“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将“虐犬”以规范形式纳入条例。这一点也与现代文明相吻合,与国际相关法规接轨。
城市管理工作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管理者人文关怀理念的多与寡。制定一个与动物管理相关的法规,不是纯粹从法律上考虑就能奏效,还要符合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理念,要具备相应的关于动物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动物福利的理念。尤其是在涉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还必须要充分考虑所制定法规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除此以外,还必须考虑执法机关有没有具体操作的空间。
所以我们看到,一个看似与养犬有关的公众讨论的话题,其背后是有着更高层级的讨论价值的。它涉及公众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法制的具体条款,还涉及公众对法治精神的理解。类似的讨论,差不多每天都会发生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各个领域,牵涉各个行业……这是正在不断加快依法治国脚步的中国的真实缩影,也是这个国度受到法治精神浸润程度的精确度量。
编辑/江南都市报 李巧